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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收储规划开发联动的大收储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4-02 来源:行业动态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健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规划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储备交易工作的意见》(汉政发〔2014〕3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规划、收储、开发联动的土地大收储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按照“集中统一、市县联动”原则,土地收储机构主要负责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及土地供应的前期开发工作,配合本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和实施土地储备项目等工作。

  (一)汉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委员会为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计划、资金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政策规定和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开展市本级土地收储、规划、开发联动等工作。

  (二)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城司及其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限期剥离和划转。

  (三)县级土地收储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内土地储备计划,统一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收储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筹措收储资金,高效有序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四)各县区(含园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未纳入土地收储的不得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不得实施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园区产业用地由县政府和园区授权开展土地收储,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大型成片储备项目、重大战略性发展平台、交通沿线等重要区域,由市收储办作为主体统筹开发建设,实施市县联合收储的新模式,市级政府主要负责统筹土地储备计划、资金筹措和出让等工作,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结算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原则上按市、县投资比例或按事先商定原则分配,并优先用于项目滚动发展。

  汉台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统一由市收储办组织实施;对南郑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按以下方式来进行:南郑国土分局编制年度收储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南郑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委员会会议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再由市收储办组织实施,南郑国土分局按要求做配合工作,出让按收支两条线公开出让,在南郑财政或市财政结算价款,收储资金融资按“谁收储、谁融资、谁受益”的原则办理。

  各县确实不能完成土地收储的项目,可由市收储办统一收储,实施土地公开出让,实际做到建设用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

  (一)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市、县土地收储机构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建设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立足于挖掘存量、控制增量,严控新增土地供应规模。

  (二)坚持市场导向,合理制订年度收储计划。市、县土地收储机构应着眼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房地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投资意愿和投资方向,结合当地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精准把握土地储备和供应总量、结构和节奏,合理制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坚持协调发展,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正确地处理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积极创新运作方式,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以完善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开发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来源合法。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做审核,对获取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进行收储。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水源地保护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并且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三)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和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要制定收储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四)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要规范土地供应程序,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做评估,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结果并统筹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作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决定。

  (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二)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资金安排建立土地储备资金;二是市、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提取4%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土地储备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四)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建立完善土地储备结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土地前期开发后编报土地储备项目成本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审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下达土地储备项目成本决算批复。

  (一)土地收储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各级土地收储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有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国土、财政、人行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做监督和指导。

  (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多为政府积累优质土地资产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形成发展合力,切实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实现阳光收储、阳光出让。对土地储备工作中违规招投标、办理虚假土地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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