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广大群众保护生态文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4月24日,在2023年“漓江保护日”来临之际,“健宁姐姐法官工作室”干警邹健宁走进榕湖小学,给同学们上了一堂“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生态平衡”主题法治课。
课堂上,健宁姐姐首先给同学们介绍了中华白鲟灭绝的事件,引导同学们积极思考和讨论该物种灭绝的原因,从而认识到人类不合理的、错误的行为会对野生动物生存产生的不良影响;随后,健宁姐姐给同学们讲解了我国对珍贵、濒危动物大熊猫的自然保护和法律保护的手段,以及现阶段大熊猫保护所取得的成效,告诉同学们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最后,健宁姐姐向同学们宣讲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守护漓江 共筑绿水青山”的理念提出了在生活中应当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倡导同学们从自身做起,学法守法,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践行生态文明思想。
本次野生动物保护主题法治宣讲课的开展,以同学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了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知识,传递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文明理念,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守护绿水青山。
党和国家格外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制定和逐渐完备野生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
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一定效果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此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能采用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明确根据真实的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会造成的危害。
二是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下,采取一定的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对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社会公众应当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种群,其“野性”降低,遗传性状也发生改变,应当区别情况,实行与野外种群差别化管理措施。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这次修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
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来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一起努力。”岳仲明表示,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双赢。
同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热情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