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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热点必读: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华政考研热点

时间:2024-08-02 来源:民生保障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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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环境法专业课的同学关注本文)

  简答:(本题一样能出大题,比如论述题,而不单单是以下所示范的简答。注意考题形式的多样性哦!)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用土地,一定要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根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能采用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真实的情况确定。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做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根据名录详细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有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该依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来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怎么样做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大多数都用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1)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2)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能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4)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节选自《震川考研模拟卷8套系列》《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新增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