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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聚焦环保热点

时间:2024-08-11 来源:民生保障

  环保国策入法、污染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规定多项制度。对此,公众高度关注,记者围绕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采访。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规定:“保护自然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专家表示,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环境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有必要对现行法律做修改和完善。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更能适应我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李景田委员说,草案第二条对环境的定义,建议再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环境的定义从1989年一直沿用至今,建议根据形势的发展纳入一些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比如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安全、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内容。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都是现在大家很关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要把环保化作一种实践行动。”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从全球范围经验看,环境保护的地位都是优先的。

  “如何从立法上保证发挥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这一稿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明确了对损害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行为,有关机关和团体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王庆喜委员说,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挥是比较欠缺的,在立法上没有给予更大的空间,这次把公益诉讼写进去了,非常好。

  草案规定“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将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更有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同时,此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专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镉超标的大米来自什么地方、有多少?全国到底有多少土地受污染?今年5月,“镉大米”事件引发公众对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质疑。

  范徐丽泰委员表示,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她认为,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最好依法“定期”公开,让百姓及时了解这一个数字。

  同时草案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不仅仅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了解有关信息,在项目建设前期就要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中,接受公众监督。”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

  环境问题无地界,环境保护和治理也亟须打破“画地为牢”。对此,草案作出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杨邦杰委员表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操作难度比较大。怎么样使联防机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记者 顾瑞珍 周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