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位、原则、内容、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夯实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近年来,我国城乡无障碍环境一直在优化,残疾人日常出行、信息交流更加便利。图为江苏南京一名视力残疾人在导盲犬的陪伴下乘坐地铁出行。新华社发 张梦/摄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具体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成果”,在适合使用的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能够轻松的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这部法律还明确规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包括: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比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要求政府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规定采取替代性措施;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重建设轻维护”明显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所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作了列举;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通过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等方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义务作出规定。
明确要求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具备或者逐步具备相应的无障碍功能。
完善鼓励支持措施,包括:鼓励图书、报刊配备无障碍格式版本;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鼓励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对与社会生活紧密关联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运用,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做监督。
详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