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批阅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逐渐加强和标准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阅,进步批阅功率,清晰批阅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造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管出资主体、财物金额来历、项目性质和出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则确认分级批阅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造项意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批阅,根据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履行。
第四条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批阅权限,准则上按照建造项意图批阅、核准和存案权限及建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认。
(三)由国务院批阅或核准的建造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分批阅或核准的建造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存案的对环境或许形成严重影响的特别性质的建造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能够将法定由其担任批阅的部分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阅权限,托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分,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托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分,应当在托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批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分根据托付批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担任监督,并对该批阅行为的结果承当法令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批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造项意图目录、环境保护部托付省级环境保护部分批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造项意图目录,由环境保护部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阅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分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准则提出分级批阅主张,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锻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废物燃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或许形成严重影响的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分担任批阅。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制、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分担任批阅。
(三)法令和法规关于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批阅办理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履行。
第九条建造项目会形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分对该项意图环境影响评价定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一起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分批阅。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分逾越法定职权、违背法定程序或许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阅决议的,上级环境保护部分可根据以下规则处理:
(一)依法吊销或许责令其吊销逾越法定职权、违背法定程序或许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阅决议。
(二)对逾越法定职权、违背法定程序或许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阅决议的直接责任人员,主张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置暂行规则》的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置。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批阅规则》(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