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规定。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以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前提,省、市县(区)及各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涉及本辖区的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真实的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市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至乡镇。 第七条会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或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适时对分级审批目录实施情况做评估,并可根据评估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4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09号)同时废止。 (一)生态环境部审批和本目录规定的市县(区)、重点园区审批权限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五)会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市县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以下项目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1.水利: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12.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中心渔港码头。以上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除外。 13.海洋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海洋人工鱼礁工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其他海洋工程。以上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同的审批权限(不含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不含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市、县、自治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