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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时间:2024-03-29 来源:民生保障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依照“金融产品转让”核算交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依照“金融产品转让”核算交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获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借款商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91号)规则的免征增值税方针。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付出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则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景象。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