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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省发改委主任何雄:企业投资项目“宽进严管”

时间:2024-06-30 来源:中标公告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今后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投资管理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以更高效的监管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对此,记者专题采访了起草部门负责人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何雄。

  何雄: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彻底改变了投资管理主要是依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投资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办法》,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研究后印发。出台《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通过加强企业投资领域制度建设,巩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强化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何雄:《办法》落实国家关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要求,结合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践,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做细化。一是突出深化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基本流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制度安排,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企业投资活动。二是突出企业主体。坚持核准范围最小化,明确核准范围,精简前置条件,落实告知性备案制度,简化办理程序,规范中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便利企业投资活动。三是突出优化服务。加强政府对企业投资的便捷高效服务,明确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投资审批“一网通办”,通过“制度建设+技术支撑”,推动投资管理重心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四是突出协同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明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健全约束惩戒机制,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推动投资结构优化。

  何雄:《办法》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为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还明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河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来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何雄:《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明白准确地提出坚持核准范围最小化,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国家规定需要核准项目的具体范围、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核准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目前已成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一部分。近年来,国家已对《核准目录》进行了三次修改,持续缩减核准事项、下放核准权限。按照“能简尽简、能放尽放”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多次修订我省《核准目录》,最大限度向市、县下放核准权限。我省现行有效的版本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企业投资目录内的12大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何雄:《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通过在线平台并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企业要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一是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是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三是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是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自主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根据项目详细情况,还需要出示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别的文件。比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还需要出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具体实际的要求能够最终靠省政务服务网和在线平台公布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查询。

  对于已正式受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不是满足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经济效益、资产金额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原则上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以及需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何雄:《办法》规定,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后2年期限内,项目未开工建设,项目单位也未依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理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

  何雄:告知性备案是指,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础信息格式文本,将项目基础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在线查看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企业要备案证明的,能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有效地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办法》回归项目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本来属性,体现了简政放权、降低企业负担、便利企业投资活动的宗旨。

  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辖,备案机关是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告知性备案不需要项目单位提交任何材料,只需要依托在线项信息:一是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是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是项目总投资额;四是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不予备案。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不予备案。

  何雄:项目告知性备案充足表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但不是一放了之,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在办理备案阶段,主要是依靠公开的产业政策和企业信用承诺。产业政策一般都是公开发布的,例如《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都可以查到。企业在备案时提交“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本质上是一个信用承诺。项目单位要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不实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项目备案之后,备案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依托在线平台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在线监测,并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现场核查。假如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或者依法应实施审批、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情形的,会及时告知企业纠正。对于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础信息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除了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现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6月印发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豫发改投资[2019]420号),对加强项目监管有具体规定。在部门协同监管的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积极投诉举报建设项目违规的问题线索。(徐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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